1957~1965 年河北省城市社会救助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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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冬梅 邓 莎 |
摘要: 1957~1965 年河北省各城市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贫困群体。囿于当时中国的经 济发展水平,政府基本依据绝对贫困标准将孤老病残等弱势群体、多子女或因病不能劳动的 贫困者、精简职工及其家属、四类分子及在押犯家属等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政府救助分为对 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等的院内救助和对城市贫民、残疾人等的院外救助。此时期 政府对城市社会救助的管理,尽管曾发生过偏差,但总的趋向是更加规范和细化;社会救助 政策的实施,基本保障了困难人群的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救助的一些政策、 措施在今天仍有启示意义。 |
Abstract: |
关键词:1957~1965 年 河北省 城市 社会救助 |
Keywords: |
分类号: C913.7;K27 |
出版年·卷·期:2017·24·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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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
参考文献:[1]《一九五六、五七两年城市优抚、社会救济工作规划》,河北省档案馆:935-17-78。[2]《河北省志·民政志》,河北人民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429 页。[3]《邯郸市民政志》,河北教育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113、115、118 页。[4]《民政工作条例(1962 年)》,河北省档案馆:935-3-211。[5]《内务部曾山部长在全国省、市、自治区民政和人事厅、局长会议上的总结报告》,河北省档案馆:935-5-245。[6]《当代中国的民政》,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435、436 页。[7]《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委员会民政科关于举办城市和农村敬老院的几点初步体会》,河北省档案馆:935-17-154。[8]《关于天津市儿童教养院和安置农场贯彻半工(农)半读制度情况的报告》,河北省档案馆:935-17-336。[9]《河北省城市社会福利事业情况和今后意见》,河北省档案馆:935-5-226。[10]《关于调整城市困难户救济标准的通知》,河北省档案馆:935-2-124。[11]《张家口市宣化区民政局关于城市社会救济工作的调查报告(摘要)》,河北省档案馆:935-5-232。[1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盲人协会筹委会”及“河北省聋哑人协会筹委会”向省长的报告》,河北省档案馆:935-3-134。[13]《石家庄市民政志》,中国社会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430、431 页。[14]《秦皇岛市盲人聋哑人协会筹委会关于加强盲人、聋哑人政治思想教育和妥善安排生产、生活情况的报告》,河北省档案馆:935-3-297。[15]许家成、钟经华、赵向东、郝传萍:《关于“首都特殊教育”学科建设的几个问题》,《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 3 期。 |
